美国总统选举制度

 
選舉人團的制度
  • 一州為一個選舉人團單位。
  • 初始每個州的選舉人人數同該州在國會議員總人數相等,全國共535人。目前,加利福尼亞州選舉人票最多,達55張,德克薩斯州34張,紐約州31張,而阿拉斯加德拉瓦懷俄明等每州只有3張。
  • 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條憲法修正案給華盛頓特區3名選舉人,總統選舉人因此增到538人。
  • 得到超過半數選舉人票(即至少獲得270票)的總統候選人獲勝。
  • 除了緬因內布拉斯加兩個州是按普選票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
  • 如果所有候選人都未能獲得半數以上的選舉人票,則由國會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824年約翰·昆西·亞當斯即在此種情況下,最後由眾議院投票選舉為總統。

来源: 維基百科